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程序,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提高決策質量,根據(jù)《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云南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guī)定》《楚雄州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guī)定》等相關規(guī)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縣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適用本規(guī)則。
第三條 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法律顧問室)是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部門,負責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并指導縣政府工作部門、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開展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
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或者縣司法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級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第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實行兩級審查機制。
決策承辦單位的法制機構負責合法性初審。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法律顧問室)、縣司法行政部門(以下統(tǒng)稱審查部門)負責合法性審查。
第五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jù)決策需要,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以及公平競爭審查等程序,并通過本單位法制機構進行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初審。
未經合法性初審,決策承辦單位不得將決策草案提請縣人民政府集體討論。
不得以征求意見、會簽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初審。
第六條 決策承辦單位法制機構在進行本單位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初審工作時,應當重點審查主體權限、決策草案內容的合法性以及履行決策程序情況等內容,并出具書面審查意見。
第七條 決策承辦單位將決策草案提請縣人民政府集體討論前,應當將決策草案送請審查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
不得以征求意見、會簽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查。
第八條 決策承辦單位送請審查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并對其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一)決策草案;
(二)起草說明,包括決策背景、主要內容、決策過程等;
(三)按規(guī)定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程序的
相關材料以及未履行相關程序的說明;
(四)本單位的合法性初審意見;
(五)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政策措施等制定依據(jù);
(六)有關意見收集采納情況等需要報送的其他材料。
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審查部門可以退回,或者要求決策承辦單位在指定時間內補充提供。
第九條 合法性審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決策事項范圍是否符合縣人民政府的法定權限;
(二)決策草案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以及國家、省、州及本縣的政策規(guī)定;
(三)決策草案的形成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四)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第十條 審查部門可以根據(jù)重大行政決策的實際需要,采取下列方式進行合法性審查:
(一)書面審查;
(二)到相關單位進行實地調查研究;
(三)通過召開座談會、書面征求意見等形式聽取意見;
(四)組織有關專家學者進行論證。
在合法性審查過程中,應當組織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參與并提出法律意見。
第十一條 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應當保證必要的審查時間,一般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不少于7個工作日。
決策承辦單位補充和完善材料的時間、審查部門開展本規(guī)則第十條第一款第(二)(三)(四)項工作的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guī)定的審查時限內。
第十二條 審查部門對決策草案進行合法性審查后,應當根據(jù)不同情形出具相應書面審查意見。
(一)符合法定權限、內容合法、程序合法的,出具決策草案合法的審查意見;
(二)超越法定權限或者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的,出具決策草案不合法的審查意見;
(三)部分內容與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不一致的,出具對決策草案部分修改的審查意見;
(四)應當履行而未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程序,或者履行程序嚴重不符合規(guī)定的,出具補充履行相關程序的審查意見。
對于探索性改革決策事項,審查部門可以明示法律風險。
第十三條 合法性審查意見為合法的,由決策承辦單位提請縣人民政府審議。
決策草案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請縣人民政府審議。
合法性審查意見為部分修改或者補充履行相關程序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jù)合法性審查意見,對決策草案進行修改或者補充履行相關程序,并向審查部門進行反饋。
決策承辦單位因特殊原因未完全采納合法性審查意見的,應當在提請審議時說明理由和依據(jù)。
第十四條 合法性審查意見供政府內部使用,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外泄露。
第十五條 決策承辦單位違反本規(guī)則,未將重大行政決策送請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而直接提請審議,由縣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第十六條 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以及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參照本規(guī)則執(zhí)行。
第十七條 本規(guī)則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