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guī)范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依申請公開,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根據自身需要提出申請公開未向社會公眾公開的事項,單位依照制度向申請人公開的活動。
第三條 依申請公開遵循嚴格依法、真實快捷、方便申請人知曉的基本原則。
第四條 單位有義務將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等信息向社會公開,方便申請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的申請或者咨詢。
第五條 不斷健全依申請公開工作制度,建立依申請公開指南并及時向社會公布。依申請公開指南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受理機構的地址、電話、傳真、郵編、電子郵箱等聯系方式;
(二)申請的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
(三)救濟途徑;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六條 下列信息不予公開:
(一)屬于國家秘密或者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的信息;
(二)行政機關內部事務方面的信息及向上一級機關的請示、報告和建議;
(三)內部研究、討論或審議過程中尚不確定的信息;
(四)與行政執(zhí)法有關的,公開后可能會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zhí)法活動或者會危及他人人身權利的信息;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禁止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條 申請人申請公開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應當向公開義務人提供本人身份的有效證明或本組織的有關證明。以組織名義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出具書面授權委托書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的有效證明。
第八條 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時,可以采用信函、傳真、互聯網申請、當面申請、電話申請等方式向公開義務人提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申請時,可委托他人申請。通過信函、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應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申請人通過上述方式進行申請的,都應填寫申請表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當面申請的應有申請人的簽名或蓋章;
(四)申請?zhí)峤粫r間。
第九條 公開義務人可以通過發(fā)放、郵寄或提供網上下載服務等多種方式向申請人提供申請書的格式文本。
第十條 公開義務人收到申請后應當場登記并提供回執(zhí)。不能當場提供或者答復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實質性審查并根據下列不同情況作出答復:
(一)屬于應當公開的應予以公開;
(二)屬于不予公開的,應說明理由;
(三)屬于主動公開且已經主動向社會公開的,應當指引告知申請人;
(四)屬于應當主動公開但未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并指引告知申請人;
(五)申請的政府信息不屬于被申請機關掌握范圍的,應協助將申請轉遞相關受理機關,同時告知申請人轉遞情況和聯系方式;
(六)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七)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
第十一條 應當向社會公開而未公開的事項,任何人申請公開的,應當自收到公開申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
第十二條 因信息資料處理等客觀原因及其他正當理由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確實難以作出答復的,可以將答復的期限適當延長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答復申請人或者向申請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礙消除后恢復計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復,公開義務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 申請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qū)分處理的,公開義務人應當提供可以公開的內容。
第十四條 申請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屬依法受保護的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商業(yè)秘密被泄露的信息或個人合法權益受損害的信息,公開義務人應當書面征詢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內未作答復的,視作不同意提供。
第十五條 公開義務人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不能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應當安排其查閱相關資料,或者提供打印件、復制件。
公開義務人可以在辦公場所設立電子閱覽室或信息查詢室,便于申請人當場查閱或抄錄政府信息。申請人存在閱讀困難的,公開義務人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十六條 公開義務人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公開義務人可以向申請人收取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過程中發(fā)生的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費用的收取標準按國家規(guī)定執(zhí)行。
申請人符合低保和低收入困難條件的,憑有關證明,經公開義務人負責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收費。
申請人屬于非營利組織或者其他公益團體的,憑有關證明,經公開義務人負責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收費。
第十七條 公開義務人違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關規(guī)定追究責任:
(一)對申請人隱瞞或者拒絕提供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義務,導致第三方的合法權益受損害的;
(三)違反保密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
(四)違反規(guī)定收費的;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