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切實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總體要求和原則
縣供銷合作社政府信息公開的總體要求是: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應遵循嚴格依法、準確及時、便民服務的原則。
第三條 主動公開范圍
1、 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或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規(guī)范性公文;
2、本單位機構設置、職能變動、人事任免、辦事程序等情況的公文;
3、本單位及臨時機構的項目申報、公示及資金分配使用情況;
4、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公文。
根據上述規(guī)定,縣供銷社制發(fā)的文件、簡報等原則上予以主動公開。
第四條主動公開具體內容
縣供銷合作社職能職責、領導成員簡介、內設各室工作職責、所屬單位;縣供銷合作社相關法規(guī)規(guī)章及規(guī)范性文件;縣供銷合作社發(fā)展規(guī)劃、年度、階段性的工作計劃、總結;縣供銷合作社內部管理規(guī)章制度,便民服務及工作動態(tài)等。
第五條主動公開發(fā)布的程序
(一)在公開信息時,業(yè)務負責人應在發(fā)文擬稿單上注明“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或“不公開”,經縣社領導批準方可公開。
(二)單位領導簽發(fā)公文時,如不同意以上公開意見,可以進行更改并注明理由。
第六條主動公開發(fā)布的時限、形式
本機關公開以上信息的時限為自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牟定縣人民政府縣供銷社信息公開門戶網站予以主動公開。法律法規(guī)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七條組織機構及職責
縣供銷合作社成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代光忠主任為組長,楊映春同志為具體工作人員,負責縣供銷合作社政府信息公開日常工作。
依申請公開制度
第一條依申請公開的內容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且涉及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可以填寫《牟定縣供銷合作社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向本機關提出申請。
第二條依申請公開受理申請機構
本機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機構:牟定縣供銷合作社辦公室;辦公地址:牟定縣公務中心三樓;辦公時間: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30;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節(jié)假日按國家規(guī)定執(zhí)行)。
聯系電話:0878-5211374;傳真號碼:0878-5211374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郵政編碼:675500。
第三條依申請公開程序
1、提出申請:申請人填寫《申請表》,申請表填寫完整、內容真實有效。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本機關有關工作人員代為填寫牟定縣供銷合作社信息公開申請。
個人提出申請時,請同時提供身份證復印件。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申請時,請同時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以及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2、遞交申請:申請人可以通過親自到機關、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遞交填寫完整的《申請表》。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通過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傳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通過電子郵件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郵件主題中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本機關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咨詢申請程序。
3、申請的辦理步驟
⑴審查。本機關收到《申請表》后,對《申請表》進行審查。對于《申請表》填寫不完整或未提供有效身份證明的申請,將要求補充或更正。
⑵答復。對申請公開的政務信息,本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①屬于公開范圍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務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②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③依法不屬于本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務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務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④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⑤申請公開的政務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qū)分處理的,本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⑥本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務信息涉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本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務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4、提供信息
⑴本機關收到政務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提供政務信息的,應當當場提供;
⑵本機關不能當場提供信息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務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政務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本機關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guī)定的期限內。
⑶本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務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⑷本機關依申請?zhí)峁┱招畔?,除可以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申請公開政務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本機關政務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申請公開本機關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本機關可以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保密審查制度
第一條 為做好擬公開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單位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擬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工作。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遵循“誰主管、誰負責;誰公開、誰審查”的原則。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均應進行保密審查。
第四條 對擬公開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應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及由國家保密局會同中央國家機關確定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guī)定為依據。
第五條 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國家保密范圍和定密規(guī)定,明確標識為“秘密”、“機密”、“絕密”的信息;
(二)雖未標識,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的信息。
第六條 信息的保密審查應當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由信息產生的股室提出是否公開的初步意見;
(二)由信息產生股室的負責人提出是否公開的審查意見;
(三)主要領導審查批準。
第七條 已確定為國家秘密但已超過保密期限并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應在保密審查確認能夠公開后,按保密規(guī)定辦理解密手續(xù),再予以公開。
第八條 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內容的,采取屬于國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開、其余部分公開的方法處理。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因保密問題未公開相關信息存在質疑的,可以向本委提出申請,要求說明不予公開有關信息的依據和理由。
第十條 本單位保密部門應當依法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保密審查進行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違反國家保密規(guī)定的應當予以糾正。
第十一條 執(zhí)行保密審查制度不力的,由監(jiān)察機關、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行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二條 違反有關規(guī)定,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查處;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負責保密審查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