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9年之后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如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一、根據(jù)《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yōu)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guī)定:“一、關于全年一次性獎金、中央企業(yè)負責人年度績效薪金延期兌現(xiàn)收入和任期獎勵的政策
(一)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diào)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9號)規(guī)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shù)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lián)Q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以下簡稱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shù),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p>
二、根據(jù)《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xù)實施全年一次性獎金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30號)規(guī)定:“一、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diào)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9號)規(guī)定的,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shù)額,按照本公告所附按月?lián)Q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shù),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 二、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三、本公告執(zhí)行至2027年12月31日?!?/p>
2.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范圍包括什么?
答: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diào)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9號)規(guī)定:“一、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jù)其全年經(jīng)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yè)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fā)放的一次性獎金。上述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jù)考核情況兌現(xiàn)的年薪和績效工資?!濉⒐蛦T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p>
3.納稅人取得的一筆全年一次性獎金,能否拆分開計算,一部分并入綜合所得計算,另一部分不并入綜合所得計算?
答:取得的一筆全年一次性獎金,不能拆分開計算,同一筆年終獎只能選擇一種計算方式。但是單位分筆支付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可以分別適用不同的計稅方法。
4.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算方法可以使用幾次?工作未滿一年的職工也適用嗎?
答:在一個納稅年度內(nèi),對每一個納稅人(包括工作未滿一年的職工),按年度獎金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5.2023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匯算的內(nèi)容是什么?如何計算?
答: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23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2號)規(guī)定:“一、匯算的主要內(nèi)容 2023年度終了后,居民個人(以下稱納稅人)需要匯總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綜合所得的收入額,減除費用6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yè)捐贈后,適用綜合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并減去速算扣除數(shù),計算最終應納稅額,再減去2023年已預繳稅額,得出應退或應補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并辦理退稅或補稅。具體計算公式如下:應退或應補稅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yè)捐贈)×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已預繳稅額。 匯算不涉及納稅人的財產(chǎn)租賃等分類所得,以及按規(guī)定不并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的所得?!?/p>
6.哪些人需要辦理2023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匯算?
答: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23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2號)規(guī)定:“……第三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需辦理匯算:(一)已預繳稅額大于匯算應納稅額且申請退稅的;(二)2023年取得的綜合所得收入超過12萬元且匯算需要補稅金額超過400元的。因適用所得項目錯誤或者扣繳義務人未依法履行扣繳義務,造成2023年少申報或者未申報綜合所得的,納稅人應當依法據(jù)實辦理匯算……”
7.哪些人不需要辦理2023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匯算?
答: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23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2號)規(guī)定:“……第二條 納稅人在2023年已依法預繳個人所得稅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無需辦理匯算:(一)匯算需補稅但綜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過12萬元的;(二)匯算需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三)已預繳稅額與匯算應納稅額一致的;(四)符合匯算退稅條件但不申請退稅的?!?/p>
8.納稅人應在什么時間辦理2023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匯算?
答: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23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2號)規(guī)定:“……第五條 2023年度匯算辦理時間為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國境內(nèi)無住所的納稅人在3月1日前離境的,可以在離境前辦理?!?/p>
9.納稅人可通過什么渠道辦理2023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匯算?
答: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23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2號)規(guī)定:“……第七條 為便利納稅人,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網(wǎng)絡辦稅渠道。納稅人可優(yōu)先通過個稅APP及網(wǎng)站辦理匯算,稅務機關將為納稅人提供申報表項目預填服務;不方便通過上述方式辦理的,也可以通過郵寄方式或到辦稅服務廳辦理。選擇郵寄申報的,納稅人需將申報表寄送至按本公告第九條確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所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公告的地址?!?/p>
10.納稅人可自主選擇哪些辦理方式來辦理2023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匯算?
答: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23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2號)規(guī)定:“……第六條 納稅人可自主選擇下列辦理方式:(一)自行辦理。(二)通過任職受雇單位(含按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其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單位)代為辦理。納稅人提出代辦要求的,單位應當代為辦理,或者培訓、輔導納稅人完成匯算申報和退(補)稅。由單位代為辦理的,納稅人應提前與單位以書面或者電子等方式進行確認,補充提供2023年在本單位以外取得的綜合所得收入、相關扣除、享受稅收優(yōu)惠等信息資料,并對所提交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納稅人未與單位確認請其代為辦理的,單位不得代辦。(三)委托受托人(含涉稅專業(yè)服務機構或其他單位及個人)辦理,納稅人需與受托人簽訂授權書。單位或受托人為納稅人辦理匯算后,應當及時將辦理情況告知納稅人。納稅人發(fā)現(xiàn)匯算申報信息存在錯誤的,可以要求單位或受托人更正申報,也可自行更正申報?!?/p>
11.納稅人向哪里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2023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匯算?
答: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23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2號)規(guī)定:“……第九條 按照方便就近原則,納稅人自行辦理或受托人為納稅人代為辦理的,向納稅人任職受雇單位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有兩處及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可自主選擇向其中一處申報。納稅人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其戶籍所在地、經(jīng)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來源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主要收入來源地,是指2023年向納稅人累計發(fā)放勞務報酬、稿酬及特許權使用費金額最大的扣繳義務人所在地。單位為納稅人代辦匯算的,向單位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為方便納稅服務和征收管理,匯算期結束后,稅務部門將為尚未辦理匯算申報、多次股權激勵合并申報的納稅人確定其主管稅務機關?!?/p>
12.納稅人在辦理2023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時可享受的稅前扣除有哪些?
答: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23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2號)規(guī)定:“……第四條 下列在2023年發(fā)生的稅前扣除,納稅人可在匯算期間填報或補充扣除:(一)減除費用6萬元,以及符合條件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本醫(yī)療保險、失業(yè)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扣除;(二)符合條件的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子女教育、繼續(xù)教育、大病醫(y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贍養(yǎng)老人專項附加扣除;(三)符合條件的企業(yè)年金和職業(yè)年金、商業(yè)健康保險、個人養(yǎng)老金等其他扣除;(四)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yè)捐贈。同時取得綜合所得和經(jīng)營所得的納稅人,可在綜合所得或經(jīng)營所得中申報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復申報減除。納稅人與其配偶共同填報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子女教育、大病醫(yī)療、住房貸款利息及住房租金等專項附加扣除的,以及與兄弟姐妹共同填報贍養(yǎng)老人專項附加扣除的,需要與其他填報人溝通填報扣除金額,避免超過規(guī)定額度或比例填報專項附加扣除。納稅人填報不符合規(guī)定的,一經(jīng)發(fā)現(xiàn),稅務機關將通過手機個人所得稅APP、自然人電子稅務局網(wǎng)站或者扣繳義務人等渠道進行提示提醒。根據(jù)《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94號)有關規(guī)定,對于拒不更正或者不說明情況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將暫停其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納稅人按規(guī)定更正相關信息或者說明情況后,可繼續(xù)享受專項附加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