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龍川江流域河道未依法取得許可從事采砂活動,或者在禁止采砂區(qū)和禁止采砂期從事采砂活動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以及用于違法活動的船舶、設備、工具,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不足10萬元的,并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已經(jīng)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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