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政府采購法律體系所稱“財政性資金”的概念和管理范圍與財政管理領域的“財政性資金”不完全一致,具體包括:
(1)、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即凡納入部門預算管理的資金,不論來源,包括部分事業(yè)收入、經營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等“自有收入”,都視為政府采購法所稱財政性資金。
(2)、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即以“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也視為政府采購法所稱財政性資金。
上一條:構成政府采購項目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下一條:退耕還林政策延長期補助政策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