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事實死亡的,在30日內(nèi)持上述材料向死亡公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報死亡注銷登記。
死亡注銷戶口分申報注銷和直接注銷兩種方式:
1.申報注銷:
公民事實死亡的,由其親屬或撫養(yǎng)人或鄰居或所在單位,到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死亡登記。
注銷戶口時需提交以下材料:⑴書面申請;⑵《死亡醫(yī)學證明書》或《社區(qū)(村、居)委會或單位的證明材料》或《公安機關相關證明材料》或《法院的執(zhí)行死刑證明》或《宣告死亡通知書》或《其他證明死亡材料》;⑶死者的《居民戶口簿》;⑷死者的《居民身份證》;⑸其他。
2.直接注銷:
公民死亡后其親屬或撫養(yǎng)人不按規(guī)定申報死亡登記的,由社區(qū)(駐村)民警調查核實,入戶發(fā)放《公民死亡戶口注銷通知》,并要求其親屬簽字,對其親屬拒不簽字或聯(lián)系不到親屬的,由所在單位或村(居)委會負責人確認簽字、蓋章后,由派出所直接辦理注銷戶口。
注銷戶口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⑴《公民死亡戶口注銷通知》;⑵社區(qū)民警調查報告;⑶其他。
辦理流程:
戶籍地派出所窗口民警審核辦結。
辦理時限:
申請材料齊全,當場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