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新修訂的《地名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地名管理條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學習宣傳貫徹工作,現(xiàn)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新修訂《條例》及其實施辦法的重大意義
《條例》及其實施辦法是地名領域的基礎性、綜合性法律,是新時代推動地名管理的法治保障。修訂《條例》、頒布實施辦法,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地名工作的重要論述和黨中央有關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是加強和規(guī)范地名管理工作的有力舉措,是提升地名管理的科學性、規(guī)范性和法治化水平的必然要求。此次修訂的《條例》,增加了地名文化保護、監(jiān)督檢查、法律責任等內容,在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和地名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權限的同時,對于地名管理工作協(xié)調機制、地名命名更名申報程序、地名使用規(guī)范、地名文化保護以及違反條例的處罰措施等作出了清晰規(guī)定?!稐l例》強化了對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地名保護,對于傳承文化、服務社會、促進發(fā)展以及維護國家利益具有重要作用,對于促進全社會關心、支持、參與地名工作,營造良好社會氛圍具有重要意義。各地要充分認識學習宣傳貫徹《條例》及其實施辦法的重要意義,深入廣泛抓好學習宣傳工作,為新修訂的《條例》及其實施辦法的貫徹落實奠定良好基礎。
二、切實抓好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工作
(一)切實抓好學習貫徹。各地要將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地名工作的重要論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學習宣傳貫徹新修訂的《條例》及其實施辦法納入民政系統(tǒng)領導干部應知應會法律法規(guī)清單,作為民政系統(tǒng)領導干部學法用法的重要內容和必修課程。各州(市)、縣(市、區(qū))民政局要堅持領導帶頭,把《條例》及其實施辦法作為黨委(黨組)專題學習的重要內容,切實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法推動地名工作高質量發(fā)展的意識和能力,做到學深悟透,并貫徹到實際工作中,確保依法、依規(guī)、有序開展地名工作。
(二)修訂完善相關配套法規(guī)制度。省民政廳正在加快推進《云南省地名管理辦法》修訂工作,各州(市)、縣(市、區(qū))民政局要結合當地實際,認真思考研究,積極配合省民政廳共同做好辦法修訂工作,聚焦地名命名更名審批、批準機關職責定位和源頭關口把控,規(guī)范地名備案、公告管理,少數民族語地名譯寫,跨部門地名信息共享,地名標志設置、地名文化保護傳承等方面提出合理化意見建議,為省民政廳研究制定和充實相關條款內容提供參考,確保新修訂的辦法更加科學合理,更契合全省實際,更具有針對性和操作性。同時,各地要強化創(chuàng)新意識,依照《條例》及其實施辦法相關規(guī)定,積極探索加強地名規(guī)范管理和提升地名公共服務水平的措施辦法,認真提煉總結形成行之有效的亮點經驗,為健全完善全省地名工作制度體系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撐。
(三)推動地名工作發(fā)展。修訂《條例》、頒布實施辦法,標志著我國地名管理及優(yōu)秀地名文化的保護、傳承、弘揚事業(yè)已進入一個新的歷史時期,地名管理工作取得了新成就,地名文化遺產及保護名錄也會在展現(xiàn)中華民族經驗智慧和獨特創(chuàng)造、推動文化自信和文化繁榮上發(fā)揮積極作用。各地要認真做好本地區(qū)地名管理工作,以深入推進“鄉(xiāng)村著名行動”為載體,著力加強地名管理信息化建設和地名文化傳承保護,構建完善部門間地名信息共享機制,探索“互聯(lián)網+地名”等服務方式,為社會和廣大群眾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地名信息服務,不斷拓展地名公共服務內容,提升地名公共服務的效率和水平,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對地名工作的現(xiàn)實需要和多樣化地名服務需求。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地要將學習宣傳貫徹新修訂的《條例》及其實施辦法作為重要任務列入議事日程,與深入學習領會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區(qū)劃地名工作的重要論述和指示批示精神結合起來,將新修訂的《條例》及其實施辦法學習宣傳貫徹放在推進經濟社會發(fā)展的大局中理解把握、謀劃實施,將新修訂的《條例》及其實施辦法宣傳與普法工作有機結合,將普法貫穿于立法執(zhí)法中,統(tǒng)籌工作力量和資源,周密安排部署,抓實抓細抓到位,確保新修訂的《條例》及其實施辦法宣傳貫徹各項部署任務有力有效落實。
(二)強化工作統(tǒng)籌。全省民政系統(tǒng)要主動加強與相關部門的統(tǒng)籌協(xié)調,明確任務分工,聯(lián)動抓好落實,形成工作合力。要把《條例》及其實施辦法學習宣傳貫徹作為推動規(guī)范地名工作的重要抓手,不斷優(yōu)化地名環(huán)境,便利群眾生產生活,更好傳承保護地名文化。
(三)加強監(jiān)督檢查。各州(市)民政局要建立督促檢查機制,抓好所轄縣(市、區(qū))工作落實。要定期交流工作進展情況,分析解決貫徹《條例》及其實施辦法中存在的問題。
云南省民政廳辦公室
2024年8月13日
(此件依申請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