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張某,男,現年23歲,聯系電話:1357845XXXX,身份證號碼:53232319930210XXXX,郵政編碼:675509,住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縣江坡鎮(zhèn)豐樂村委會XX村。
經查明上述當事人于2021年4月12日16時10分左右,駕駛云E6R2XX小型汽車在牟定縣共和鎮(zhèn)學興路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停放車輛的行為,違反了《楚雄彝族自治州城鄉(xiāng)規(guī)劃建設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禁止擅自占用城鄉(xiāng)道路、橋梁、廣場、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場所擺攤設點、銷售或者加工制作物品、停放車輛”的規(guī)定;依據《楚雄彝族自治州城鄉(xiāng)規(guī)劃建設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zhí)法機構或者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予以處罰:(二)違反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責令改正,可以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清除障礙物或者扣押相關物品、工具,并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本機關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給予罰款人民幣200元(大寫:貳佰元整)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履行本處罰決定,到牟定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城市管理股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牟定縣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元謀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復議和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行政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印章)
202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