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公安政務信息,提高公安政務信息工作的透明度,推進依法行政,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公安政務信息,是指牟定縣公安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公安政務信息。
第三條 牟定縣公安局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為本局公安政務信息公開工作的領導機構,負責公安政務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其職責是:
(一)具體承辦本局的公安政務信息公開事宜;
(二)維護和更新本局公開的公安政務信息;
(三)組織編制本局的公安政務信息公開指南、政務信息公開目錄;
(四)對擬公開的公安政務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五)與公安政務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事項。
第四條 應當予以公開的公安政務信息包括應當主動公開的公安政務信息和依申請公開的公安政務信息。
第五條 本局的公安政務信息,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公開:
(一)確定為國家秘密和涉及國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護的商業(yè)秘密;
(三)依法受保護的個人隱私;
(四)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五)對公安工作會造成不利影響的信息;
(六)法律、法規(guī)禁止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公開形式
(一)網(wǎng)站公開。利用牟定縣政府信息公開網(wǎng)發(fā)布公安政務信息公開指南、目錄和所有主動公開的公安政務信息。
(二)專門機構受理??h公安局指揮中心、法制大隊、治安大隊(出入境)、交警大隊等相關部門指定專人受理公眾申請,提供公安政務信息公開查閱。
(三)新聞媒體公開。重大信息及時通過報紙、電視臺、廣播電臺、微信、微博等形式公開。
第七條 縣公安局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公安政務信息公開工作,并嚴格落實專人負責制,全面收集、認真梳理、及時公開在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各類公安政務信息。
第八條 縣公安局相關各職能部門應主動、及時報送其新產(chǎn)生和掌握的公安政務信息,一般信息要在產(chǎn)生后最遲不超過5個工作日內(nèi)報縣公安局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縣公安局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在收到信息后,及時進行審核梳理匯總,并在10個工作日內(nèi)將主動公開的公安政務信息通過牟定縣政府信息公開網(wǎng)“政務信息公開”欄目予以公開。需要迅速發(fā)布的公安政務信息要立即辦理。
第九條 縣公安局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本局公安政務信息審核工作,擬公開的公安政務信息領導小組辦公室必須認真審查,未經(jīng)審查的公安政務信息不得公開。
第十條 公文類公安政務信息公開的審核??h公安局相關各職能部門在草擬公文時,應當根據(jù)公文的內(nèi)容,在發(fā)文單上標明該公文是否可以公開,報送縣公安局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h公安局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人員在對公文進行審核把關時,要對公文是否公開和內(nèi)容概述進行審核,并提出公開或不公開意見,送局領導審批。
第十一條 在公開公安政務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擬公開的公安政務信息進行審查。
第十二條 根據(jù)“業(yè)務誰主管,保密誰負責”和“未經(jīng)審核的公安政務信息不準上網(wǎng)”的原則,縣公安局相關各職能部門在形成公安政務信息的過程中,要嚴格界定公安政務信息的密與非密、區(qū)分主動公開公安政務信息和依申請公開公安政務信息。
第十三條 縣公安局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公開為常態(tài),不公開為例外”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對各部門形成的公安政務信息,是否及時、完整、規(guī)范報送等進行檢查,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加以糾正,推動本局公安政務信息公開工作深入開展。
第十四條 公安政務信息公開工作列入年度目標綜合績效進行考核。具體考核辦法由縣公安局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
第十五條 縣公安局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公安政務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對違反政務公開規(guī)定的行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視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不執(zhí)行上級關于公安政務信息公開的決定和要求的;
(二)不按有關規(guī)定編制、公開本單位公安政務信息公開目錄并上報備案的;
(三)不按本單位公安政務信息公開目錄規(guī)定的內(nèi)容、形式和范圍公開公安政務信息的;
(四)公開的公安政務信息內(nèi)容不真實,搞虛假公開的;
(五)不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時間、期限公開公安政務信息或不及時更新政務公開信息的;
(六)不受理、不答復群眾合理申請事項,不向群眾公開應該公開的公安政務信息的;
(七)拒絕、阻撓依法對政務公開工作進行的監(jiān)督檢查或者不落實監(jiān)督檢查決定、要求的;
(八)其他違反政務公開規(guī)定行為的。
第十六條 違反政務公開規(guī)定行為的責任追究種類為: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