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技廳關于印發(fā)云南省科技計劃項目結轉結余資金管理細則(試行)的通知
云科規(guī)〔2023〕7號
有關單位:
現將《云南省科技計劃項目結轉結余資金管理細則 (試行)》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云南省科學技術廳
2023年12月17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云南省科技計劃項目結轉結余資金管理細則(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結轉結余資金管理,盤活財政存量資金,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國辦發(fā)〔2021〕32號)、《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云南省財政科研項目和經費管理改革20條措施的通知》(云政辦發(fā)〔2021〕70號)、《云南省財政廳 云南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印發(fā)云南省科技計劃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云財規(guī)〔2021〕10號)等有關文件規(guī)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結轉結余資金是指省級財政安排的,在預算年度內未執(zhí)行完畢的省級科技計劃項目(以下簡稱項目)財政撥款資金。
(一)結轉資金是指預算安排項目的支出在年度終了時,未全部執(zhí)行或未執(zhí)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繼續(xù)使用的項目財政撥款資金。
(二)結余資金是指項目執(zhí)行完畢,驗收結論為通過驗收、結題、不通過,項目執(zhí)行過程中終止實施,經第三方審核或審計確認且尚未列支的項目財政撥款資金;以及項目撤銷后的全額項目財政撥款資金。
第三條 省科技廳職責。
(一)督促項目承擔單位完善內部項目結轉結余資金管理及盤活制度建設。
(二)依托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統(tǒng),建立健全項目結轉結余資金管理功能模塊。
(三)督促項目承擔單位加快項目資金執(zhí)行進度,跟蹤統(tǒng)計項目承擔單位項目結轉結余資金使用情況。
(四)督促項目承擔單位加強結余資金統(tǒng)籌力度。
(五)對結余資金較大的項目承擔單位提出下年度新增項目經費預算等額抵扣方案。按程序編制項目及資金下達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職責。
項目承擔單位(含項目參加單位,下同)和項目負責人應按省級科技計劃項目資金管理辦法以及本細則要求,制定單位內部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結余資金管理辦法以及結余資金盤活制度,加強項目結余資金管理,加快資金使用進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并確保項目結余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和規(guī)范性。
第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最大限度地減少項目年度資金結轉結余規(guī)模,提高項目預算編制的科學性、準確性、合理性;結合項目年度實施進度,編制年度資金支出計劃,提高項目年度預算的準確度及執(zhí)行效率。
第六條 在研期間,項目年度剩余資金結轉下一年度繼續(xù)使用。項目承擔單位應加快項目年度結轉資金的預算執(zhí)行進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七條 對于驗收時資金結余比例超過20%且金額超過1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項目負責人應作出情況說明,經所在單位審批同意后與項目資金決算表一并提交。結余資金計劃留用的項目承擔單位,項目驗收時應同時提交結余資金用款計劃。
第八條 結余資金留用與科技信用管理制度掛鉤。項目完成任務目標并通過驗收,并且其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無不良信用記錄的,結余資金留歸項目承擔單位使用,統(tǒng)籌用于科研活動直接支出。項目終止實施、撤銷和驗收結論為結題、不通過,以及項目承擔單位科技信用評價不良的,結余資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九條 項目結余資金使用優(yōu)先考慮原項目團隊科研需求,對于原項目團隊不能及時使用的結余資金,項目承擔單位應主動調劑用于其他急需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
留歸項目承擔單位使用的結余資金統(tǒng)籌用于科研儀器設備更新、實驗室升級改造、項目實施過程發(fā)生的業(yè)務費、勞務費等科研活動直接支出。
第十條 年度預算執(zhí)行中,項目承擔單位對于項目目標完成、項目情況發(fā)生變化已無需執(zhí)行或短期內不具備執(zhí)行條件的項目結轉資金,以及項目結余資金中預計年內難以形成支出的部分,應及時主動按原渠道上繳財政,有關上繳財務憑據報省科技廳留存。
第十一條 省科技廳在對項目進行監(jiān)督檢查和績效評估過程中,對項目資金的年度到位情況、支出進度、上年度結轉資金,以及項目結余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綜合評估,評估結果與下年度項目資金撥款掛鉤。
第十二條 年度終了,項目承擔單位應在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統(tǒng)中真實、完整填報上一年度項目結轉資金額度,以及項目結余資金使用情況。項目結轉資金較大的項目承擔單位,應主動減少下年度新增項目經費預算申請。省科技廳根據項目結轉結余資金情況,統(tǒng)籌編制年度新增項目經費預算計劃。
第十三條 留歸項目承擔單位使用的結余資金,自項目通過驗收后次年的1月1日起結轉2年仍未完全使用完畢的,省科技廳在下達項目承擔單位其他新增項目經費預算時進行等額抵扣。操作程序如下:
(一)項目承擔單位如實提供項目結余資金使用情況;
(二)省科技廳根據項目承擔單位年度新增項目經費計劃,形成項目結余資金等額抵扣方案;
(三)省科技廳編制項目及資金下達計劃,按程序報批下達項目資金。
第十四條 本細則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2024年1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