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省州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會議精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司法行政領域工作信息,推動和規(guī)范牟定縣司法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提高司法行政工作的透明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云南省關于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若干事項的通知》及《云南省政府信息公開規(guī)定》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為確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順利開展,成立牟定縣司法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領導小組組長由局長擔任,分管副局長擔任副組長,局機關各股、室、中心負責人為成員。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法制辦公室,由法制辦公室主任擔任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小組辦公室主任,負責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政府信息是指牟定縣司法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工作信息。
公開的政府信息包括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四條 牟定縣司法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及時、準確、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 牟定縣司法局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在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的指導、協調和監(jiān)督下進行。
第六條 牟定縣司法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承辦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日常工作的主要職責是:
(一)起草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計劃;
(二)具體承辦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事宜;
(三)維護和更新本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
(四)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協調、督促有關股室中心做好申請答復工作;
(五)組織編制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年度工作報告;
(六)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七)本機關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牟定縣司法局法制辦公室承辦政府信息公開法制審核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政府信息公開有關工作制度;
(二)對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范圍、方式和程序等進行審核和監(jiān)督檢查;
(三)本機關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審核職責。
第八條 牟定縣司法局機關各股室中心負責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并確定一名工作人員擔任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聯絡員。
各股室中心應及時、準確地將涉及本部門工作的屬于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整理,由本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或加蓋部門公章,送局辦公室進行保密審查后,送法制辦公室進行法制審核,經分管局領導、主要領導審核同意后,按程序報縣政府信息中心統一公開。
第九條 各股室中心報送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對在審查中不能確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開以及公開后是否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的,應當經分管局領導審核并呈報局長審批,報有關主管部門或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依法不得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得予以公開。
第十條 發(fā)布的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相關股室中心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經確認后方可報送;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辦公室報請縣政府辦公室處理。
依照國家規(guī)定需要批準方可發(fā)布的政府信息,未經批準不得向縣政府信息中心報送發(fā)布。
第十一條 牟定縣司法局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是:
(一)機構職能。主要包括概況、領導(領導班子成員及分工)、內設機構(部門設置和聯系方式)、工作職能等;
(二)政策法規(guī)。涉及司法行政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及政策解讀;
(三)行政職權。包括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行政處罰的依據、處罰種類等事項;
(四)依法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二條 牟定縣司法局依法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牟定縣人民政府信息公開欄目”、報刊、廣播、宣傳欄等方式公開。
第十三條 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法律、法規(guī)對公開的期限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四條 除牟定縣司法局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通過當面提交申請或通過互聯網、信函、電報、傳真等方式提交申請。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牟定縣司法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代為填寫申請。
第十五條 牟定縣司法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受理和答復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對收到的申請進行登記、編號,并根據申請公開的內容和各股室中心職能分工在5個工作日內轉交相關部門辦理;承辦部門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辦理意見報送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六條 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一)屬于依申請公開范圍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答復申請人;
(二)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三)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四)依法不屬于本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對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咨詢;
(五)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申請人進行更改補充后重新提出申請的,重新計算期限。
(六)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qū)分處理的,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第十七條 牟定縣司法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收到申請后,能夠當場答復的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主管局領導同意,并告知當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該期限內。
第十八條 牟定縣司法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可以提供紙質文本、電子郵件等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以通過自行領取、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反饋至申請人。
第十九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局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第二十條 牟定縣司法局依申請?zhí)峁┱畔?,除可以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的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費用。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有證據證明牟定縣司法局提供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予以更正。牟定縣司法局無權更正的,將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二條 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第二十三條 各股室中心應當按規(guī)定建立政府信息公開檔案,同時將政府信息公開事項有關材料報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四條 各股室中心應當在每年1月10日前向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報告;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縣政府信息中心的要求,編制、報送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第二十五條 牟定縣司法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和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三)政府信息公開的經費使用情況;
(四)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改進情況;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六條 牟定縣司法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情形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進行相應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本制度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