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牟定彝和園文化旅游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
我局于2022年3月4日對你公司非法占用土地(耕地)修建市政公共道路一案立案調查。經(jīng)查,你公司于2019年6月1日在共和鎮(zhèn)平屯社區(qū)居委會及散花村委會未經(jīng)批準擅自動工違法占用土地(耕地)1629平方米修建市政公共道路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
上述違法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詢問筆錄;
2.現(xiàn)場核查照片;
3.當事人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證號;
4.其他相關資料;
我局已于2022年3月15日分別依法向你公司進行了處罰告知和聽證告知,你公司在我局實施行政處罰告知、聽證告知的法定時限內,未向我局進行陳述、申辯亦未遞交聽證申請,已放棄陳述、申辯權利和聽證權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及2018年7月3日原楚雄州國土資源局召開的楚雄州交通等違法用地圖斑查處整改工作會議上的指導意見,決定處罰如下:
處以違法當事人云南牟定彝和園文化旅游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非法占用土地(耕地)1629平方米的每平方米11元人民幣的罰款,合計罰款人民幣17919元(大寫:壹萬柒仟玖佰壹拾玖元整)。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被處罰人應當在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自行履行。
本決定送達當事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牟定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元謀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聯(lián)系人:夏育森 趙興勇
電 話:0878-5211381
地 址:共和鎮(zhèn)萬壽路牟定縣自然資源局
牟定縣自然資源局
202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