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牟定縣苑佳勞務有限公司
證照(證件)名稱及編號(號碼):營業(yè)執(zhí)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32323MA6Q3W9M2T
法定代表人或負人責:殷茂淋 男(身份證:53232719971014****)
住所(住址):牟定縣共和鎮(zhèn)清波邑社區(qū)居委會清波邑49號
2021年1月7日有散花村民向牟定縣公安局共和派出所報案,稱有人在現場挖出幾錠銀元寶,同時還有不明身份人員帶探測儀進行活動。2021年1月8日,牟定縣公安局共和派出所會同牟定縣文化和旅游局工作人員及時對現場進行了走訪、勘查。
2020年12月28日,云南地質工程第二勘察院(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與牟定縣城鄉(xiāng)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簽訂合同;2020年12月29日,牟定縣苑佳勞務有限公司(勞務分包)又與云南地質工程第二勘察院公司簽訂合同,負責承接共和鎮(zhèn)散花片區(qū)村土地整治(提質改造)項目施工。2020年12月30日該公司在實施土地平整過程中發(fā)現“竹林寺遺址”(該遺址在施工前未發(fā)現,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但未上報在施工中挖出疑似文物的相關情況,也未采取合理保護措施,致使“竹林寺遺址”內的地下文物被盜。另外,我局在2021年1月8日現場勘查時,執(zhí)法人員口頭告知現場施工人員不能再繼續(xù)施工。1月9日,向牟定縣城鄉(xiāng)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書面下發(fā)了《關于共和鎮(zhèn)散花片區(qū)村土地整治(提質改造)項目暫停施工的通知書》,同日,牟定縣城鄉(xiāng)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向云南地質工程第二勘察院下達暫停施工通知。云南地質工程第二勘察院又向牟定縣苑佳勞務有限公司下達暫停施工通知。牟定縣苑佳勞務有限公司接到暫停施工通知。
認定以上違法事實的證據有:
1、2021年1月8日上午8點,在共和鎮(zhèn)散花村委會辦公室,向牟定縣城鄉(xiāng)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共和鎮(zhèn)散花片區(qū)村委會土地整治(提質改造)的現場負責人下達口頭停工通知(有視頻通話記錄)。
2、2021年1月9日牟定縣文化和旅游局工作人員向牟定縣城鄉(xiāng)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下發(fā)《牟定縣文化和旅游局關于共和鎮(zhèn)散花片區(qū)村土地治理(提質改造)項目暫停施工通知》1份共2頁。
3、2021年1月9日牟定縣城鄉(xiāng)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向云南地質工程第二勘察院下發(fā)《楚雄州牟定縣共和鎮(zhèn)散花等3個村土地整治(提質改造)項目工程暫停施工通知》1份共1頁。
4、20211月9日云南地質工程第二勘察院向牟定縣苑佳勞務有限公司下發(fā)《楚雄州牟定縣共和鎮(zhèn)散花等3個村土地整治(提質改造)項目工程暫停施工通知》1份共1頁。
5、云南地質工程第二勘察院(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與牟定縣城鄉(xiāng)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簽訂合同1份共8頁。證明了此項工程真實存在。
6、牟定縣苑佳勞務有限公司與(勞務分包)又與云南地質工程第二勘察院公司簽訂合同1份共11頁。證明了共和鎮(zhèn)散花片區(qū)村土地整治(提質改造)項目由牟定縣苑佳勞務有限公司承建,是該案的責任主體。
7、牟定縣苑佳勞務有限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1份共1頁。證明了牟定縣苑佳勞務有限公司作為該案責任主體的合法性。
8、現場勘查筆錄1份1頁,證明了牟定縣苑佳勞務有限公司在“竹林寺遺址”實施土地平整時并挖掘出疑似文物的事實。
9、現場檢查記錄及照片6份,證明了牟定縣苑佳勞務有限公司在“竹林寺遺址”實施土地平整的具體情況。
10、對當事人殷茂淋詢問筆錄1份5頁,證明了牟定縣苑佳勞務有限公司在施工中挖掘出疑似文物但沒有及時上報的違法事實。
11、云南省文物總店有限公司出具的文物鑒定書1份共21頁,證明了牟定縣苑佳勞務有限公司在施工中挖掘出疑似文物為一般文物。
根據上述證據證明,牟定縣苑佳勞務有限公司在施工中發(fā)現文物隱匿不報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三十二條“在進行建設工程或者在農業(yè)生產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fā)現文物,應當保護現場,立即報告當地文物行政部門,文物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如無特殊情況,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趕赴現場,并在七日內提出處理意見。”的規(guī)定。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根據法制機構審核意見,牟定縣文化和旅游局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七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追繳文物;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仟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一)項發(fā)現文物隱匿不報或者拒不上交的規(guī)定。經立案調查,本案事實清楚,證據依據充分。鑒于牟定縣苑佳勞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茂淋)在案件調查過程中態(tài)度較好,積極配合,認識到位,悔改決心大。同時,由于我縣社會經濟發(fā)展水平相對落后,又處于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本著應當遵循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現對你(單位)做如下處罰:
給予當事人牟定縣苑佳勞務有限公司罰款10000(大寫:壹萬元整)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本決定書到牟定縣文化和旅游局開具云南省非稅收入收據后,到牟定縣建設銀行繳納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牟定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經催告十日后仍未履行義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jiān)督制度??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行政處罰的監(jiān)督檢查的規(guī)定。本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牟定縣文化和旅游局
202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