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何某某,男,彝族,1999年10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戶籍地:牟定縣臘灣村委會號XXXXX,農村居民,身份證號碼:532323**********17。
經調查核實:當事人何某某與李某某在無《結婚證》和《生育服務證》的前提下,于2021年3月29日在牟定縣人民醫(yī)院生育壹男孩,造成非婚生育事實,生育子女時男方21歲,女方28歲。
何某某與李某某的生育行為違反了《云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
根據《云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男女雙方或者一方未達到法定婚齡生育子女的,分別處2000元罰款”,對當事人何某某給予行政罰款2000元(大寫:貳仟元整)。
請何某某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牟定縣衛(wèi)生健康局(代收轉國庫)一次性繳清罰款。逾期不繳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guī)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逾期六個月仍不繳納的,本機關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若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牟定縣人民政府或者楚雄州衛(wèi)生健康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元謀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或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
本公示自之日起至五年止。
牟定縣衛(wèi)生健康局
2021年5月18日